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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公告
2026-09-22 16:59: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和《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湖南省公务员转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报省委政法委同意、省委组织部审定,湖南省检察院决定开展202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数量与职位

全省检察机关计划遴选17名检察官,具体遴选职位、名额及相关要求详见《202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职位表》(附件1)。

二、遴选范围与条件

(一)遴选范围

1.省检察院:面向全省范围内市州检察院、基层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符合逐级遴选条件的在编在岗检察官遴选。

2.各市州检察院:面向本市州辖区内基层检察院符合逐级遴选条件的在编在岗检察官遴选。

(二)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公正廉洁司法;

3.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累计担任法官、检察官3年以上(含员额制改革前法律职务);

4.具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最低检察官等级,或者达到最低检察官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报考省检察院岗位的,应具有四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或者具备四级高级检察官任职资格;报考市州检察院岗位的,应具有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或者具备三级检察官任职资格);

5.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工作经历。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且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

7.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80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确需优化单位干部队伍结构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设置为40周岁以下;

8.具备遴选职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岗位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

9.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10.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上述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6年9月30日。现任职务和检察官职级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逐级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遴选公告发布后,晋升检察官等级的;

6.进入公务员队伍或现单位时有服务期限规定,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离开工作岗位参加脱产学习(接受学历教育)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

9.具有遴选检察院任职回避情形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本次遴选采取线下报名,实行个人申请、组织审核、逐级推荐方式报名。报考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每个报名人员可报考1个省检察院职位、1个本地区市级检察院职位,同时选报两个职位的笔试考试科目应当保持一致。报名人员须严格按照公告和职位表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

报名时间:2026年9月23日8:00至2026年9月29日18:00。报考人员需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将报名资料提交遴选检察院政治部,同时选报两个职位的,分别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2.提交报名资料。报考人员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202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报名推荐表》(附件2,签字盖章齐全);

(2)本人身份证、经过档案专审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学历学位证书、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确认为检察官的通知文件、现任检察官等级任免审批表、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4)经所在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个人办案业绩清单(含办案台账);

(5)所在检察院出具的廉政鉴定意见;

(6)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报名人员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所在检察院政治部盖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3.资格审查

(1)初审。由报考人员所在检察院党组负责初审把关。

(2)复审。报考市州检察院职位的,提交市州检察院政治部复审;报考省检察院职位的,提交省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复审。各遴选检察院9月底完成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情况由各遴选检察院反馈通知报名人员。

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因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报名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取消遴选资格。

4.开考比例。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遴选计划数比例未达到3:1的,相应核减遴选计划直至达到开考比例;核减计划仍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遴选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二)考试与考核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查报名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办案能力、工作业绩和职业操守。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核由遴选检察院组织。

1.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满分为100分,结合检察官职业特点命制试题,按“四大检察”分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类专业试题,重点测试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学理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撰写等。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岗位类别选择对应类别试题作答。省检察院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直接取消遴选资格。

笔试成绩可同时应用于省检察院、市州检察院同类别职位的逐级遴选。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进行,满分为100分,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人数与遴选计划数比例最高不超过5:1。省检察院统一划定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直接取消遴选资格。

3.考核。考核方案由各遴选检察院自行制定,一般采取业绩评价方式进行。可采取案件评查、文书评查、出庭评议、绩效考评等方式,重点考察近3年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兼顾表彰奖励、理论调研等情况。考核评价不量化赋分,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人选,直接取消遴选资格,不再进入后续环节。

4.成绩综合与排名。遴选综合成绩按照笔试40%、面试60%权重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

(三)体检与考察

1.确定入围对象。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各遴选检察院负责。根据综合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按照考察人数与遴选计划人数不低于1.5:1的比例差额确定体检与考察对象。参加面试人数与遴选计划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本职位面试人员成绩要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确定为体检和考察对象。

2.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

3.考察。各遴选检察院组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以及职位匹配度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素养、政治表现、办案实绩、廉洁自律、群众口碑的考察,重点考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和运用,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等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考察对象所在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考察组,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人选、报考人员自愿放弃等情形时,由各遴选检察院决定是否递补,并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递补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人选。

(四)决定与任职

1.研究决定。各遴选检察院党组根据职位要求,结合考试成绩、考核情况、考察情况综合研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遴选对象,不唯分取人。

2.公示。对集体研究确定的拟遴选对象,分别在拟调入单位网站和拟遴选对象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办理转任入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省检察院机关遴选对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入职手续并抄告省委政法委,遴选市州院将拟遴选对象先报省检察院政治部审核通过后报市州委组织部办理入职手续并抄告市州委政法委。遴选对象在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遴选或者在公示期自愿放弃的,由遴选检察院决定是否递补,并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诚信考试。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公告要求,诚信参与考试的各个环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弃。报名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恶意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有关证明及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

(二)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名人员,按照公务员公开遴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通报现用人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题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公告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1.202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职位表

2.202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报名推荐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22日

附件1-2026年度湖南省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职位表-wps

附件2-2026年度湖南检察机关逐级遴选检察官报名推荐表-wps